《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劳动关系认定】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或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结论:非全日制用工或兼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如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是可以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的。
建议:
及时收集证据:受伤后,应第一时间收集并保存好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作安排的微信/邮件记录、同事证言等。同时,保留好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明伤害事实及治疗情况的证据。 向用人单位报告: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受伤情况,并要求其协助申报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予配合或拒绝申报,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果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无法获得相应待遇,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风险提示:实践中,部分非全日制用工或兼职人员由于用工关系不规范(如未签订合同、报酬以现金支付等),可能面临劳动关系认定的困难。因此,劳动者在从事非全日制或兼职工作时,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性质、薪酬标准、工作时间等,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